第166章 取京津北伐成功 孙殿英东陵大盗(4/5)
代表会得选举省长,为本省自治之监督。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,则开国民大会决定《宪法》而颁布之;《宪法》颁布之日,即为宪政告成之时,而全国国民则依《宪法》行全国大选举。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,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,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。”
这“建国三阶段理论”看似明晰可操作,但因没有具体的时间表,只能算是一个模糊的框架;不过,对于民主进程,毕竟有其指导意义。
而今,“北伐”完成、战争结束,依据孙中山的“建国三阶段理论”,该由“‘军政’时期”过渡到“‘训政’时期”,这却是不容含混的。
对此,蒋介石倒是也有此意。
因为,即使依照孙中山的“建国三阶段理论”,“‘训政’时期”实质上还是需要“以党治国”;而如今,“国民党”独大,可“治国”的也就非“国民党”莫属。而“建国三阶段理论”没有时间表,“训政”何时结束?还不是“治国者”了算;所以,这“训政”两字大有章可做,倒是不妨一用。
何况,“‘训政’时期”必能“加强‘中央’集权”,藉此“可取消各地的‘政治分会’,各派系的势力岂不被削弱?”这也正是自己所谋求的;妙的是,如此“削藩”名正言顺,那班难以对付的家伙也就无话可了。
为此,蒋介石决定“立即召开‘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’”,以《宣布》“训政”、实施“削藩”。
“国民党要召开‘二届五中全会’”的消息传出后,舆论哗然了。
因此前,“南京国民政府”曾表示过要“实行法治”,并在六月十二日发表的《国民政府对内宣言》上有言:“厉行法治,欲谋政治之建设,必先发扬法治之精神;今全国统一,开始训政,一切政治主张务使成为有条理之法律。”
所以,亟待“法治”的国人,一片要求“制定《约法》”的呼声随之而起。
由“满族人”英敛之创办的《大公报》发表了题为《新约法与五中全会》的《社评》,竭力主张“制定《约法》”;指出:“今全国统一,时移势易;非有齐一之规模,不足以坚民众之信仰;而国民之权利义务,中央地方之权责范围,党政国政之关系连络,均须有约依定;故而,制定《新约法》,乃时局之所急需。”同时,强调:“《约法》一经制定,即应严格实施;从上澈下,悉受部勒,不得再有《旧约法》时代违法玩法之弊。”
“上海总商会”虞洽卿、冯少山、林康侯、陆凤竹等人发起,与其他四十五个专业“商会”一起组织了“请愿团”,专程赴南京向“国民政府”提交了“要求制定《约法》”的《请愿书》。
社会名流、时任“上海公学校长”胡适则从“保障言论自由”的角度,也竭力主张“要制定《约法》”。
对此,国民党内也有人响应;时任“国民党中执委员”朱霁青认为:“一个国家,不应没有一部根本**。现在,‘北伐’完成了,由‘以党建国’进入‘以党治国’时期,制定一国之根本**已是刻不容缓之事。”
时任“国民政府法制局长”王世杰也认为:“因为,‘国民政府’政制已与前不同,旧的《临时约法》不再适用;故而,需要有一部新的《约法》,方能使政局稳定。”
如此,“要求制定《约法》”已成了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。
且因,蒋介石正欲“训政”;而“训政”也需要有一部新的《约法》作幌子;因此,“要求制定《约法》”与其所谋并无大的矛盾。
所以,蒋介石摆出了“愿意倾听民意”的姿态,由“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”李烈钧接见“请愿代表”,听取了“请愿团”的“要求”;并授意“国民政府法制局”拟了个《组织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起草委员会案》,准备提交“二届五中全会”审议。
一九二八年八月八日,“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”在南京召开。
全会上,蒋介石明确提出:“‘北伐’成功,全国统一;遵照‘先总理’中山先生的‘军政、训政、宪政’三阶段理论,中国应从‘军政时期’进入‘训政时期’了;而要实行‘训政’,必须制定《约法》、改组政府、加强中央集权,而各地的‘政治分会’就没有必要继续存在了。”
蒋介石的话甚是明了,可谓是“项庄舞剑,意在沛公”,其真实目的无非是为了“取消‘政治分会’”;因此,立即遭到了李宗仁、冯玉祥、阎锡山、李济琛等人的抵制。因为,这分明是要削他们的权,如何受得了?
于是,反驳道:“‘政治分会’是为了中央与地方均权而设立,是经‘二届四中全会’通过的;现在要取消,岂不是违反了‘四中全会’决议?‘政治分会’的存废,只有‘第三次代表大会’方能决定;现在,谁都无权取消。何况,各地的‘政治分会’负有‘剿共’之责;若是轻易取消了,谁来‘剿共’?”
如此驳斥,令蒋介石语塞了。特别是“剿共”,蒋介石视为头等大事;若是各路诸侯真的因此而撒手不管了,如何是好?这倒确是给他出了个难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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