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秋霸主之晋国(前11世纪—前349年)(5/8)
时为诸侯盟主,司寇也会常为诸侯判案,有时连王室也会请士氏帮忙。
管理宗族事务与典籍的大夫一般叫做祝、宗、卜、史等。祝主要为祈福和禳灾。宗也称宗人,主要是管理国君的卿大夫的家庭事务。史则为记事书言,也兼观察天象和整理宗族资料。史官中还有一个分支,称为卜,是专事占卜一事。而专门管理和整理收藏典籍的史官又叫做籍。
在古代,宴请宾客或进行祭祀活动中总少不了音乐,晋国司职音职的大夫称之为“师”。而外交方面的人才,又通称“行李”或“行人”,因为重要的会盟和朝聘活动都是由国君或卿大夫亲自参加,故而行人主要是处理一般性质的外交活动。
根据周制,诸侯的亲卫军称做“公乘”和“公行”。其主管呼为“七舆大夫”,春秋后期,由于国君势衰,七舆大夫遂不见于史。
土地
主条目:井田制
按周朝的封建制原则,晋国将土地划分成若干份邑和县分给公室和各级贵族。这些封地又会分为两部分,一半是为公田,由拥有者派出人员经营;另一半则由庶民耕种,称之为私田或份地。从春秋后期开始,由于社会的变革,大量的公田都无人耕种,传统的制度便逐渐被改变。拥有土地的卿大夫们一反原本单一的亩制,纷纷自行规定亩制,将公田分给普通人民,再依私田的方式收税,这也是春秋战国之交的一大变革。
法制
由于晋国的宗法制度影响不强,所以变得格外重视法制,晋位于夏虚,常引用夏书来判案。晋也是成文法产生的故乡。
文公四年(前633年),文公作“执秩之法”,这是第一步变革。襄公去世后,大权落于赵氏之手,执政的赵盾将文公所作的法制修改为“赵宣子之法”,其目的是为保持私家的利益。景公时期,景公不满赵氏专权,特命士会到王室学习周礼,回国后,依周礼制定了“范武子之法”,这部法律旨在加公室而抵制卿族势力。不久,景公就依这部法律诛赵氏。悼公时期,为表示友好,令士渥浊修改范武子之法,以缓和公室和卿族的关系。这五部法律内容都十分庞杂,类似于今天的宪法。
春秋后期,晋的卿族十分强横,在消灭栾氏后,六卿执政的局面已经形成。为了保持自身的权益,和打压公室。执政正卿范宣子将刑法从总法用分出,单独而成“范宣子刑书”,这部法律废除了贵族特权。起初,这部刑法只是私藏于府,并没有公开。待到四十年后的顷公十三年(前513年),六卿家族已经不能相容,赵鞅和荀寅才首次于大鼎上刻上这部刑书。
婚姻
晋为姬姓国,是黄帝的后裔,有和姜姓通婚的传统。晋的始封君唐叔虞的母亲邑姜便是姜太公吕尚的女儿,后代国君也常与姜姓女子为妻。文侯的母亲和夫人都出于姜姓;武公的妾为齐姜,献公继位后又娶她为妻并生穆姬和太子申生;文公流亡齐国后,齐桓公将女儿嫁给他;后期的平公也多次娶齐女。
因地处北方,其境和戎狄连接。从献公即位后打破了“同姓不婚”的规则,先娶同姓贾国女子,后又娶唐叔虞流落在狄人部落的后代所出的狐氏女子,生文公;平公在位期间,其宫中就有四名姬姓女子。不仅于此,晋国还大量和狄人通婚,献公所娶的大戎狐姬和骊姬都是姬姓戎女;之后的国君和卿大夫也常与戎人通婚。
文化
哲学与宗教
周朝实行“以德配天”的“天命观”思想,这也是晋国在西周时期的主要意识形态。唐叔虞受封不久,在晋国发现了一种“异亩同颖”的嘉禾,便将它献给成王,成王又要他转交给东方的周公,周公特作《嘉禾》以示上天对周朝的眷顾。周室东迁后,平王作《女侯之命》勉励扶立有功的晋文侯,其中就提到了“奉天”、“敬祖”、“明德”和“惠民”的思想。在文侯之后的晋国分裂时期,由于内战的频繁,令普通人民对“天命观”产生了动摇,他们不再相信变化无常的上天。在《诗经·唐风》中有一首《鸨羽》就提出了“悠悠葵,曷其有常”的疑问。于是原本的“敬天保民”思想向着“重民”转变。重民思想在春秋后期进一步发展为“爱民”,大臣师旷就劝谏平公要懂得节制和减轻国民的负担,这样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而在与世卿的斗争中占得优势。
晋国深信占卜,并有“卜”、“筮”、“占星”、“原梦”、“看相”和“音兆”等多种形式,其中又以卜和筮最为常见。《左传》所载的各国卜筮活动约八十多次,而晋国就占去一大半。献公晚年欲立骊姬为夫人,就先后运用卜和筮两种方法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,卜筮在春秋后期已沦为一种形式,人的意志已盖过“神”的意志。赵鞅在同范氏、齐、郑联军作战之前占卜,便出的结果是不吉,但他甘愿违卜作战;另一次在攻打卫国时,形势对己方不利,他就以占卜不吉为由班师回国。
文字
春秋时代开始,各地诸侯相争,而原本周文化独尊的局面逐渐破坏,各地区文化开始有“本地化”的改变趋势。到了战国时代以后,这种情况更明显,在文字使用方面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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